委托代理。
原告李*3、李*1、李*2与被告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家议独任审判,2018年5月25日郭*以其作为原告对被告李**、李**、李**、李*1、李*2向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李**生前于2012年8月19日所立《代书遗嘱》无效。本案被告李**遂以有关联案件在其他法院审理为由,申请对本案中止诉讼,经审查,被告李**提出的中止诉讼申请符合中止诉讼的情形,本院裁定中止审理。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了(2018)云2527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宣告后,原告郭*不服,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9)云25民终****号民事判决书。2019年8月28日,本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3、原告李*1和李*2的法定代理人李*3以及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李**,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3、李*1、李*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将李**名下位于石林县双龙街*...(本文书还有45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