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项**与被告中国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发展总公司、第三人无锡市长嵘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支付搬迁费317239.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10年起,原告租赁第三人无锡市长嵘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的4号车间用于经营机械加工业务,原告自行出资购买了铣床、镗床、行车、空压机等设备用于机械加工,每年向第三人支付租金18900元。每年初将上年度的租金及其他费用一并结算给第三人。2017年第三人与被告签订收购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收购第三人的土地使用权...(本文书还有6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