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省国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基公司)与被告康*、银川博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冠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康*、博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许执行三沙源3区**号楼**室商铺;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康*承担。在2019年11月13日庭审中,国基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撤销(2019)宁执异执行裁定书;2.恢复三沙源三区**号楼**室商铺保全查封执行;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康*承担。
事实与理由:国基公司因与博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国基公司于2019年3月24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博冠公司名下价值9千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2019年4月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宁民初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博冠公司名下9千万元的财产。2019年5月1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据上述裁定对案涉房屋进行了保全查封。2019年7月29日,康**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日作出(2019)宁执异12号执行异议裁定,中止对登记在博冠公司名下的××区的执行。康*提起的书面异议并不是事实,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国基公司的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
康*辩称,本人于2017年7月30日购买由博冠公司开发的××区商铺一套,面积39.59平方米**房款总价为411538元,已于2017年7月30日之前付清了全部房款2017年9月26日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文书还有64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