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姚**与被上诉人姚**、原审被告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2020)辽1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被上诉人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原审被告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姚**上诉请求:1、撤销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2020)辽110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2、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借贷法律关系,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3、因本案发生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认定事实无证据依据,适用法律错误,严重偏袒被上诉人,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明察事实,依法作出公正的终审判决。具体理由如下:一、被上诉人姚**只向法庭提供了向**人之子姚*银行卡转款200万元的证据,认定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属认定事实不清,相反,上诉人向法庭提供了双方均认可的重要证人姚某的证实,却被无端认定为证据不真实而不予采信。证人姚某是姚**的朋友,因她引荐,姚**认识上诉人,因为上诉人在刚果的特定身份,被上诉人姚**欲在刚果投资才与上诉人交往,上诉人与姚**有微信聊天记录(全*),从聊天...(本文书还有50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