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湖南互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维公司)、晏**、晏*、周*、彭**及第三人彭*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辜星,被告互维公司、晏*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被告晏**、周*、彭**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彭*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五被告返还原告款项258251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25825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59397.73元(暂计算至2020年4月6日),共计317648.73元;2、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晏*系高中同学。2015年10月,被告晏**原告介绍其父亲即被告晏**的互维公司,主要做电子科技、网络科技的开发,发展势头好。现因业务扩大,希望原告出资加入公司成为股东。2015年10月16日,被告晏**向原告出示一张签有被告晏*、彭**、周*名字的《股东会决议书》,上面写明被...(本文书还有45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