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谷**与被告刘**、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冯**,被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冯**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终止坐落于讷河市西南街不动产证号**号房产的执行;二、要求解除对谷**所有的案涉房屋查封;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庭审过程中,谷**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确认该房屋归谷**所有。事实与理由:刘**与冯**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黑0281执字第****号执行裁定对案涉房屋予以查封。谷**提出异议,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黑0281执异****号执行裁定书,驳回谷**的异议申请。谷**提起诉讼,以2005年8月13日冯**将该房屋卖给谷**,并且已经实际交付使用为由,要求法院确认案涉房屋归谷**所有,并停止执行。
被告刘**辩称,执行异议裁定正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本文书还有42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