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讷河市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信公司)诉被告徐**、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恒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徐**、刘**给付购房款84,760元,并以84,76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向恒信公司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徐**、刘**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徐**、刘**系夫妻关系,2015年9月18日,徐**、刘**在恒信公司处购买了坐落于讷河***小区××楼××单元××室房屋,全部购...(本文书还有5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