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刘*、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东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祁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刘*,刘**,被告平安财保祁东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合计127,762.25元(已扣除被告垫付的1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刘**答辩称:涉案车辆购买了交强险与商业险,本案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且原告周**受伤后,被告刘*已经垫付了3,000元的医药费,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
被告平安财保祁东支公司辩称:1、事故发生后,被告平安财保祁东支公司已经垫...(本文书还有27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