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与被告安徽广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美药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武*到庭参加了诉讼,广美药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33965元(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9年5月6日、5月17日和6月11日分三次从原告处购买中草药酸枣仁、柏子仁共计1116.5公斤,合计价款233965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该款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广美药业公司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出示。一、谭**提交的证据:证据一、谭**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二、广美药业公司出具的进货单...(本文书还有8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