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黄**,男,汉族。
上诉人聂**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1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聂**的委托代理人梁**,被上诉人梧州顺利出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及被上诉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5年5月30日上午10时20分,原告黄**驾驶登记为原告梧州顺利出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桂d×××××出租车载客至梧州市××区冬湖路段时,被周*驾驶的桂d×××××小货车追尾碰撞,造成原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梧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洲区大队认定周*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桂d×××××出租车在梧州三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于2015年6月9日维修完毕离厂,用去修理费3177元(保险公司已理赔给原告)。被告聂**是桂d×××××车辆的车主,周**被告聂**雇佣的司机。被告聂**明确表示,原告的合理损失由其负责赔偿给原告。根...(本文书还有23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