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与被告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被告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贾**排除妨碍、停止侵害,并返还占有型号为昂科雷5gakv7ed车辆(市值19万)一台;2、依法判决贾**支付占有期间的车辆折旧损失61024.68元(每日折85.23元),自2018年6月3日起暂时计算至2020年5月19日直至贾**返还车辆之日止;3、依法决贾**支付使用费64500元,自2020年1月15日起暂时计算至2020年5月19日直至贾**返还车辆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由贾**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30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应姚**(另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另案被执行人梁*名下车牌号为×××。姚**发现另案被执行人梁*名下车辆被贾**占有,且贾**明知该车辆已为姚**所查封。梁*作为另案...(本文书还有39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