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麦田咖啡公司是“风雅老树”及图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百色老树咖啡店自2010年试业以来将“老树”文字作为其企业字号并在其商业经营中突出使用,但经与麦田咖啡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的“风雅老树咖啡”商标相对比,百色老树咖啡店使用的“庭园老树咖啡”名称不一,文字表示不一,字形不一,两者不具有相同、近似的特征,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且“老树”并非麦田咖啡公司最先使用的字号,麦田咖啡公司不享有“老树”或“老树咖啡”的专用权,故圣邦酒店公司与百色老树咖啡店不构成对麦田咖啡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麦田咖啡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麦田咖啡公司负担。
麦田咖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认定百色老树咖啡店使用的“庭园老树”与麦田咖啡公司的“风雅老树”商标不具有相同、近似的特征,认定百色老树咖啡店将“老树”作为企业字号在其咖啡经营中突出使用的行为未侵犯麦田咖啡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属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仅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只认定百色老树咖啡店使用的“庭园老树”商标与麦田咖啡公司的“风雅老树”不构成相同或近似,判决驳回麦田咖啡...(本文书还有55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