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与被告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消除在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记录的不良记录;2.判令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因工作和生活需要,于2020年9月向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被无端拒绝,到人民银行征信机构查询才得知有人在2005年12月30日以原告的名义在被告的韩*支行(原新...(本文书还有6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