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戚**与被告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马**、第三人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戚**、被告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马**、第三人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依法解除对原告在中国建设银行存款45185.15元的查封划扣并退还给原告;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如下:原告在中国建设银行存款45185.15元,因为涉及第三人戚**和被告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贵院执行划扣,该款系原告所有,和第三人无关。原告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后,贵院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2020)豫1729执异****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原告的异议请求,并于2020年7月14日送达原告。《物权法》第六十五...(本文书还有36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