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邹**(以下简称两原告)诉被告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桂群独任审判。2015年3月30日,两原告申请追加贾**、叶**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准许,并通知了其他当事人。2015年5月4日,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潘**的起诉,本院依法裁定准许,同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两原告及共同委托代理人金**,被告贾**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合法传唤,被告保险公司提交答辩状后未到庭,被告叶**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两原告诉称,2015年1月25日16时36分许,刘*驾驶鄂f×××××号重型自卸货车由临安市驶往余杭区塘栖镇超山,至余杭区仁和街道仁河大道东山村毛墩坝路口由南向北行驶时,与由南向北...(本文书还有34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