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王*诉被告亳州中铁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被告中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铁公司履行合同为原告安装“冷暖双供”设备或支付违约金50000元。2、案件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8年7月16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首付款,约定于2020年6月30日交房,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7第一条第三款约定无供热、供冷系统设备。被告中铁*...(本文书还有6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