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张*、刘**诉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万新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万新街道”)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三原告在东丽区××街××轻局仓库南侧,拥有厂房300平方米和住房3排,每排4间,共12间,面积800平方米,其中厂房用于经营石材加工厂,住房用于居住和出租。该房屋于20年前建造,有合法使用权。2017年4月20日,被告下发通知要求拆除增兴窑范围内的所有违法建设房屋,抢搭抢建的不予补偿。2018年6月1日上午9时许,不明人员将房屋强制拆除。2018年6月15日,原告通过信访途径了解到拆迁人系...(本文书还有5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