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田**与被告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以下称中财保常德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彭*祥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张乐担任法庭记录。因该案案件复杂,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裁定将该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由审判员杨*林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彭*祥、人民陪审员邓立忠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9日、2月19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廖莉芳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刘**、田**及委托代理人蒋**、被告高**的委托代理人彭**、张**、被告中财保常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田**诉称,2014年12月12日,被告高**驾驶其所有的湘07-c3005号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沿常德市鼎城区阳明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与金霞路交叉路口处左转弯进入金霞路时,与金霞路由西往东行驶左转弯进入阳明路原告刘**驾驶电动自行车(搭乘原告田**)相*,造成两车受损、原告刘**、田**诉伤的交通事故。事后,被告支付部分医药费后就未进行赔偿了,原告刘**、田**诉至人民法院,请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刘**的各项经济损失122660.68元,原告田**的各项经济损失121836.17元。
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刘**、田**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原告刘**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告田**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欲证明两原告的基本情况;2、湘07-c3005号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行...(本文书还有61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