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诉被告杭州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诉称,原告合法拥有杭州市江干区的宅基地房屋**座,因当地正在进行施工工作,原告于2017年8月16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得知,被告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范围包含了原告宅基地所在土地。对此,原告将被告复议至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并于2017年12月22日收到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的浙集复14[2017]4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复议决定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原告的复议申请。原告认为被告作出以上具体行政行为未经法律授权,且未履行法定程序,未保障包括原告在内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且未按法律规定尽到审查义务,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诉至贵院,...(本文书还有7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