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刘**、原审第三人高*、四川润园生态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润园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成*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被上诉人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高*、润园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李**上诉请求:撤销四川省成*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1.刘**支付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8266.67元;2.刘**依法支付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344.83元;3.刘**依法支付李**年休假未休的工资3678.16元;4.刘**支付李**休息日工作的工...(本文书还有36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