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哈尔滨市万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鑫贷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一审第三人赵**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以阅卷、法庭调查的方式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万鑫贷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师*,被上诉人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询问,赵**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鑫贷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张**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张**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判决未查清案件事实,张**并不具备阻却执行的条件。1.张**与赵**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长达半年多的时间不办理房屋更名手续,自身存在过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该房屋具备所有权变更登记条件,而赵**在明知该房屋有银行贷款未还清的情况下,仍放任贷款状态继续存续,导致无法更名过户,并非一审判决所称已尽到审慎的交易注意义务。该房屋至今未更名完全是其自身原因造成。2.一审判决认定张**母亲王长花与赵**父亲赵**之间的银行流水,即是张**支付的购房款错误,张**向法院提供的银行流水及网上银行付款凭证都没有记载收款人及...(本文书还有46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