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帝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十九局集团西藏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九局西藏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米林县人民法院(2020)藏04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江苏帝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中铁十九局西藏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代玉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帝都公司的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西藏自治区米林县人民法院(2020)藏0422民初****号民事判决,支持江苏帝都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中铁十九局西藏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一审法院认定“江苏帝都公司与中铁十九局西藏公司应按照合同第一部分通用条款中第9.1、第9.2条和第二部分专用条款中第9.3、第9.5条的约定结算工程价款,但双方未依约结算工程款,且江苏帝都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增加的工程价款1,553,060元不包含在已付的4,807,164元工程价款之内,加之现有证...(本文书还有43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