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六安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人保六安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车辆损失89184元、车辆购置税8461.54元及评估费5000元,合计102645.54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车上人员损失200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4日,原告以其所有的皖n×××××号汽车向被告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等商业保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为10600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司*)责任限额为1000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责任限额为10000元。2018年1...(本文书还有36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