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六安公司)与被告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六安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人寿财险六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人保财险六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人寿财险六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合计2064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9年8月4日3时03分,被告沈**驾驶皖n×××××小型轿车(在被告人保财险六安公司承担),沿六安市龙井沟路(永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闻堰路交叉口时,与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口王**驾驶的皖n×××××号小型宝马轿车(车辆...(本文书还有19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