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音乐学院与被告鲁迅美术学院艺术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音乐学院的代理人佟**、李**,被告鲁迅美术学院艺术工程总公司的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沈*音乐学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解除原告和被告2017年10月27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584,651元合同款;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27日,原告与被告就沈*音乐学院校史馆布展和教学多功能厅设计及施工改造工程项*(“该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该项*,总价款4,097,973.50元,工期自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原告2017年11月14日支付被告合同总价款的30%即1,100,000元。被告进场施工前,因原告发展规划调整,双方变更了该项*建设地址,即将该项*地址由原告综合楼**楼变更为第五教学楼**层**层。但被告未参与变更地址后该项*的建设且双方协商善后未果。为此,原告2019年5月8日通知被告:①解除双方2017年10月27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自被告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因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的扩大损失及法律后果由被告承担。②在此前双方协商解除2017年10月27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针对被告提出已经发生设计及施工改造费用,原告认可被告提出的费用为515,349元,其余不予认可。③由于原告2017年11月14日已经预付被告1,100,000元设计及施工改造费,如果被告同意上述②原告认可的金额,可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原告,以便双方结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事宜,被告将余款584,651元退还至原告账户。如果被告不同意上述②原告认可的金额,原告将依法请求被告返还584,651元。然而,截至今日,被告尚未返还上述584,651元。为此,原告请求确认解除双方之间建设...(本文书还有77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