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在本案中诉请中堡村村委会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向其支付劳务费用96000元,并提交了闫**、赵**、段京山三人于2013年12月出具的《证明》。中堡村村委会对郑**提交的《证明》不予认可,认为该证据有人为篡改痕迹,不具备真实性。因闫**、赵**二人已于本案诉讼前去世,无法核实相关事实;段京山虽在原一审期间出庭作证,但没有对其书面证言与《证明》中记载的工作时长不一致的问题作出合理解释...(本文书还有41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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