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齐**、黑山镇政府主体资格问题。2011年7月5日,博通道桥公司就案涉工程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齐**为其代理人,以博通道桥公司名义签署、澄清、递交、撤回、修改、资金使用、工程回款、修建等工程项目中相关的一切事宜。委托期限自开工至工程结算为止。2011年7月10日,齐**以博通道桥公司的名义与黑山镇政府签订了案涉施工合同。...(本文书还有37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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