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8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28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的标准,从2016年9月5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被告因房子装修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6年7月15日通过案外人鲍明方将借款80000元转交被告;于2016年9月2日、2016年9月3日、2016年9月5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别向被告转账100000元、50000元、50000元,并有借条为证。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约还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不予置理。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答辩称:案涉借款是被告用于装修原、被告共同经营的广东乐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租赁的...(本文书还有13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