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0000元及以1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起诉之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7日,被告李**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4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款金额为140000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到期一次性归还给原告。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被告李**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钟**与被告李**系朋友关系。2019年4月7日,被告李**以资金周*为由向原告借款140000元,原告于借款当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分三次向被告支付了借款本金50000元、50000元、40000元,共计向被告支付借款本金1400...(本文书还有9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