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陈*华积极预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华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华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积极预缴纳罚金,均可...(本文书还有37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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