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庄**与被告天津市静海区双塘镇西双塘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双塘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西双塘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工程款554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分别于2013年3月15日,2013年4月25日,2014年11月6日,2015年12月16日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四份合同中约定总工程款为704万元,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完成了各项工程施工,各项工程已经竣工并经被告验收合格,被告验收完原告的各项工程后,理应一次性付清原告的各项工程款,时至今日,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工程...(本文书还有18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