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聂**,男,1989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霍**,男,1972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上诉人河南中信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聂**、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20)豫1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中信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被上诉人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被上诉人聂**、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中信建设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20)豫1502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查明事实错误,被上诉人承揽的劳务工作不需要相应施工资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模板工劳务分包协议》(以下简称“该协议”)属于被上诉人承揽加工完成上诉人所指派工作,该协议不需要被上诉人聂**、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并且该协议已经明确...(本文书还有45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