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漯河市召陵区新世力鞋厂(以下简称新世力鞋厂)诉被告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召陵新世力鞋厂委托代理人陈**与被告白**及其委托代理人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召陵新世力鞋厂诉称,原告召陵新世力鞋厂因不服漯河市召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召劳人仲案字(2015)018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白**仲裁庭审时提供的工作证显示其工作单位是漯河市召陵区新力鞋厂,该证据不能证明其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庭审时,被告白**为证明其工作单位,向召陵区劳动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提供了漯河市召陵区新力鞋厂签章的工作证一个,但由于该工作证上用人单位的签章不完整,原告对该工作证的真实性持有异议。同时,原告认为,原告与漯河市召陵区新力鞋厂各自拥有独立的字号,应属不同的企业,因此,该工作证不能证明被告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召劳人仲案字(2015)018号仲裁裁决书认为原告与漯河市召陵区新力鞋厂只...(本文书还有13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