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劳**与被告李**、王**、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劳**的诉讼代理人王**、柴**、被告李**、王**及诉讼代理人禹**、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80000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至2015年,被告分三次向原告借款180000元,约定利息1.8%,借款到期后,经原告追要,被告至今未付清借款本息。原告向泌阳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法院审查被告公司已经注销。因此,原告依法对该公司合伙借款人再次诉讼,请求三被告归还借款。
被告李**、王**辩称,被告李**不是泌阳县厚德装修公司的员工,公司借劳**钱属实,当时是通过李**向劳**借的钱,约定时间使用1年,被告认为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辩称,原告起诉的不符合...(本文书还有36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