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诉被告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蒋**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被告蒋**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及委托代理人董**、被告蒋**的委托代理人封**、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诉称:2012年四月份,原被告双方共同出资24万元,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豪沃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车牌号为豫g******3。原被告双方各自出资12万元,营运利润平分。经营一年后,原被告双方协商结束合伙,并委托双方的共同本家亲戚蒋*太说和散伙事宜。经蒋*太说和,该车辆归被告蒋**所有,被告蒋**支付原告蒋**现金10万元,并约定在2014年农历6月30日前付清,别无其他经济纠纷。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原告蒋**托蒋*太向被告蒋**催要该款项,被告蒋**拒绝支付。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蒋**支付原告蒋**10万元。
被告蒋**辩称:涉案协议属无效协议。原被告双方在2012年四月份,各自出资12万元,合伙购买了豫g******3重型自卸货车一辆。该车辆是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的,并由原告蒋**负责每月按时向河南路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缴纳11667元的月供款,该月供款原被告双方各自负担一...(本文书还有49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