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与被告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中厦)、被告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苏群英担任审判长,由代理审判员刘*丹主审本案,与人民陪审员张洁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1日、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及其委托代理人谢**、被告江苏中厦委托代理人谭**、被告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邱**诉称:2013年7月8日,原告邱**等人施工了大庆市让胡路区xxxx四期工程的**号楼的外墙苯板以及内墙抹灰工程,当年11月份全部完工。该工程的总施工企业是江苏中厦。原告施工完毕后,多次向被告江苏中厦主张人工费,但被告一直没有支付,仅被告公司的韩*出具了人工费100万元的欠据,后期在大庆市政府清欠办的协调下才给付了5万元,剩余款项仍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连带支付原告抹灰、外墙苯板人工费950000元,并支付迟延给付期间的利息至判决生效时止;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江苏中厦辩称:1、被告中厦公司不应当承担给付责任...(本文书还有42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