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阮**、被告张**、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驻马店阳光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被告驻马店阳光财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阮**、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7月16日7时10分许,被告张**驾驶被告阮海阳所有的豫q×××**号轻型厢式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241省道舞阳北舞渡镇杜庄村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王**驾驶的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追尾相撞,后王**驾驶的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失控又撞到路面北侧的行人王**,造成车辆损坏及王**、王**受伤的交通事故。舞阳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舞公交认字(2017)第****号事故...(本文书还有28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