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刘**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委托代理人肖**、单**,被告刘**及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孙**诉称:2011年5月初,原告孙**经梁洪波、马洪霞介绍,到被告刘**开办的依安县金泽淀粉厂联系带料加工马铃薯淀粉,约定加工费为每吨干**700元,加工的成品为一级品。2011年5月5日至6日,原告雇车将商品马铃薯65.6万斤运送到被告处,被告于2011年5月8日开始加工,2011年5月11日加工完毕,被告共计给原告加工出成品干**32.225吨,加工完成之后,原告按照约定给付被告加工费20000元。当时原告带走少量成品淀粉进行销售,由于被告加工的干**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导致该批干**没有销路。为了确认被告加工的淀粉不符合质量要求,原告从被告处收领了24.1吨淀粉,其余8.125吨淀粉被...(本文书还有36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