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因与再审申请人钟**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赣0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作出(2017)赣07民申****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张**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再审申请人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申请再审称:1、张*投资总数为198800元,一、二审遗漏了2014年5月10日其分两次向钟**账户转入的32200元,属认定事实错误;2、张*与钟**没有合伙开办美容院,钟**在其出具的第三张收据中写明的“2万元是投资美容院款”事实上不是合伙投资款,该款与其他投资款一同转入钟**账户,仍属于委托理财款项范畴;3、在二审时,认可已收到钟**65080.8元返款的是张**父亲,而张**父亲并无代理权限,其作出的认可无效,张*只认可收到钟**的返款为47211.7元。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本文书还有8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