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徐**因与被上诉人陈**、原审被告天水市鑫鑫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上诉请求:1.请依法改判由徐**连带偿还利息及其本金10%的责任即541,773.589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陈**承担。事实和理由:徐**认为本案中《关于解除<探矿合作协议书>的协议的补充协议》对其有效的前提条件为《探矿合作协议书》有效,但该协议违法,不发生法律效力,陈**的各项损失应当按照过错比例分担;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法院认为陈**与一审被告天水市鑫鑫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探矿合作协议书》包含多种法律关系,其中涉及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探矿合作协议书》的有效或者无效并不导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有效或无效。陈**在该协议的履行中未尽到审慎义务这才给自...(本文书还有42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