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邹**与被告邹**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本院根据被告邹**的申请,依法通知邹**、邹**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第三人邹**等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邹**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邹**、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确认被告邹**(户主)所获得的土地征收补偿款610250元,由原告邹**、邹**每人各分得其中的五分之一即122050元;2.第一项的土地征收补偿款中,被告邹**应向原告邹**、邹**每人各返还122050元;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庭审时两原告变更为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确认被告邹**(户主)所获得的土地...(本文书还有35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