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覃炳军、覃少玲与被告柳*市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林分公司(以下简称永安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覃炳军及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永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忠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覃炳军、覃少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将上林县大丰镇南环路永安丽水新都**号楼xx号房主卧及阳台外的屋檐拆除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6280元(以406665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30日起计,每日按406665元的万分之一计算,计算至被告向原告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1月5日为1628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被告表示永安丽水新都**号楼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不能拆除原告诉请的屋檐,原告遂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2万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初,原告欲在上林...(本文书还有41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