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腾翔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腾翔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川腾翔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诉称,1.双方之间劳动合同是被告单方解除的,不符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条件2019年6月27日起,被告无正当理由不上班,2019年7月23日,被告短信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双方间的劳动合同是被告单方解除的,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告没有拖欠工资,被告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中主张的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非事实,该解除理由不成立原告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工资计算方式,调整是对全体员工进行的,并非针对被告个人进行的,属于原告的用工自主权范畴,...(本文书还有26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