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游**与被告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人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原告游**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各被告承担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56138.71元;2、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09日15时25分许,被告杨**驾驶三轮摩托车在长虹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行至香***小区前路段时,与在人行横道由北向南行走的原告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杨**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在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计42天。2019年9月26日,原告伤情经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伤情评定为一处十级,伤后休息150天、伤后营养60天、伤后护理60天。经查,被告杨**驾驶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因上述被告未赔偿原告...(本文书还有32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