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陕西元泰实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20)陕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陕西元泰实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为:请求撤销原判第一、二、三项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逾期交房违约金请求权与逾期办理权证违约金请求权属两个债权请求权,请求诉讼时效应分别计算,且办理产权证行为属于履行物权行为,与被上诉人主张的违约金的债权请求无关。本案诉讼时效两年,本案全部诉讼时效已过。一审法院计算诉讼时效错误,适用法律...(本文书还有27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