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陈**、黄冈市东方运输集团武穴宏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穴宏森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联保黄冈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九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钟云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聂*、被告陈**、被告联保黄冈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穴洪森公司及被告人保九江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82588.68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12日15时38分许,被告陈**驾驶鄂j×××**大型普通客车沿长虹大道辅道由东向西方向行驶,行驶至长虹大道浦发银行路段等红绿灯时开车门、车内乘客陈**下车时,与沿长虹大道辅道由东向西方向直行李*驾驶的赣g×××**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导致陈**受伤,事故发生后,江西省九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一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无责,陈**受伤后立即被送往九江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22天出院,陈**出院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2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60天。经查,陈**驾驶的鄂j×××**大型普通客车的车主为黄冈市东方运输集团武穴宏森有限...(本文书还有55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