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诉被告四川纳川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川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被告纳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查明事实如下:
一、发生工伤时间:2018年11月2日;二、住院起止时间及出院诊断:2018年11月2日至2018年12月26日出院诊断为高坠伤: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脑震荡、骶1椎体隐裂性骨折、头皮血肿;三、工伤认定情况:2019年8月23日经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四、伤残等级鉴定时间及结果:2019年10月31日,工伤致残程度八级;五、提请仲裁时间:2019年11月29日;
六、仲裁请求:责令纳川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5358.3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7533.3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本文书还有27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