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7日13时30分许,王**驾驶被告王**所有的陕c******号轿车在本市新宝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关立交桥南侧不规则十字路口向左转弯时,与由北向南骑自行车的原告丈夫姚**相撞,致坐在自行车后的原告马**倒地受伤,自行车受损。事故认定,王**负事故全部责任,姚**、原告马**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时,王**正在办理与履行职务无关的私事,陕c******轿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50000元。
另查,2010年10月27日(2010)宝渭法民初字第15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122000元限额内赔偿原告马**交通事故损失100252.3元,其中包括医疗费为40422....(本文书还有16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