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杨*、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被告杨*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李**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刻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承担借款期内利息40000元,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40000元(并按照年息20%承担利息直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1日,被告杨*通过其父杨*找到原告,以自己资金周*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原告将自己的养老钱200000元通过转账转入被告杨*指定的被告杨*配偶李**飞银行账户内,杨**原告出具借条。2017年借款期限到后,杨*需继续使用借款,重新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并约定于2018年12月20日还清,但是在出具借条时误将还款日写成了借款日期,后经原...(本文书还有12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