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严军与被害人凌某系夫妻关系,2014年6月6日晚,被告人张严军、被害人凌某与二人的朋友在外娱乐,后因感情纠纷,被告人驾驶云l×××**号白色起亚k5轿车搭载被害人凌某离开。当晚23时许,车辆行驶至大理经济开发区腾安阁酒店旁的场地,后被告人在云l×××**号白色起亚k5轿车后排座位上,使用车上放置的水果刀将被害人凌某下腹部捅伤,致被害人下腹部刀伤、膀胱损伤、膀胱积血、腹腔脏器损伤(大网膜刀伤)、失血性贫血、子宫刺伤、头部外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被害人凌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另查明,2014年6月7日8时许,被害人家属报警称被害人凌某被人捅伤,现在大理州人民医院治疗,请公安机关处理。民警赶到大理州人民医院找到被害人,并了解到被害人系与被告人发生口角后被被告人用刀捅伤。后经侦查民...(本文书还有716字未显示)